公司章程: 适用于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公司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如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表决权行使方式等。章程具有公示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十一条)。
股东协议: 适用于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尤其是涉及人身属性或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安排(如股东退出机制、股权回购条款、竞业禁止义务等)。协议仅在签约方之间产生合同效力,不具公示性。
股权代持(即隐名股东通过显名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在实务中广泛运用,但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为降低风险,建议:(1)要求显名股东签署"无条件恢复股东身份承诺书";(2)将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作为担保;(3)在股东协议中明确代持关系和违约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