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第五章 数字经济时代的股权架构

一、薇娅(谦寻控股)股权架构解析

(一)案件背景

薇娅(本名黄薇)作为直播电商领域的头部主播,其背后的核心公司为谦寻控股公司。该公司股权结构为:董海锋(薇娅丈夫)持股47%,上饶嘉谦(有限合伙企业)持股19%,可克达拉凯兰(有限合伙企业)持股1%,投资人持股11%,另外两位自然人股东谢晓卫和彭辉分别持股17%和5%。

(二)法律分析

本案体现了较为精密的公司控制权安排,核心策略可以概括为"一明两暗":

明棋:相对控股。 董海锋个人持有谦寻控股47%的股份,而上饶嘉谦持有19%的股份。上饶嘉谦的普通合伙人(GP)为上海帧寻公司,该公司持有上饶嘉谦12%的财产份额,但享有全部表决权;其余高管作为有限合伙人(LP),享有分红权而无表决权。上海帧寻公司99%的股权由董海锋持有,因此上饶嘉谦的实际控制人亦为董海锋。由此,董海锋直接持股47%加上通过上饶嘉谦控制的19%,合计控制了66%的表决权,实现了对谦寻控股的相对控股。

值得注意的是,董海锋并未直接作为GP持有上饶嘉谦的份额,而是通过注册上海帧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这一安排的法律逻辑在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可将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董海锋)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股权架构设计中对法律责任隔离的典型应用。

暗棋一:绝对控股。 可克达拉凯兰仅持有谦寻控股1%的股权,但其唯一股东为黄韬,系薇娅(黄薇)的弟弟。可克达拉凯兰配合董海锋一方行使表决权,使董海锋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从66%提升至67%,跨越了三分之二(约66.67%)的绝对控制线,可独立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

暗棋二:婚姻风险的博弈安排。 整个股权架构中,仅出现董海锋而未出现薇娅作为直接股东。若薇娅与董海锋离婚,董海锋须分割一半股权给薇娅(暂不考虑婚前财产安排)。届时,可克达拉凯兰(由薇娅的弟弟黄韬控制)将听命于薇娅而非董海锋,薇娅实际上将获得公司最终控制权的保障。这一安排实质上形成了婚姻财产博弈中的对冲机制。

(三)启示

谦寻控股的股权架构展示了多种法律工具的综合性运用: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实现表决权与分红权的分离(GP/LP结构)、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实现风险隔离、通过少量股权补足达到关键持股比例阈值(67%)、以及通过亲属持股安排形成婚姻风险的博弈对冲。


二、李子柒案: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股权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16年9月,李子柒(本名李佳佳)与商业合作伙伴杭州微念开启合作,李子柒主要负责内容创作,杭州微念提供资源推广服务。2017年7月,李佳佳与杭州微念共同成立四川子柒文化公司,其中李佳佳持股49%,杭州微念持股51%。李子柒的相关视频拍摄、内容运营等均以四川子柒文化公司名义进行,李子柒品牌相关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亦注册在该公司名下,视频收入归属公司。

此后两年间,李子柒知名度迅速攀升,每条视频均有数千万播放量。在此期间,杭州微念以自身为主体进行了数轮融资,投资方包括字节跳动等知名机构,杭州微念估值一度高达50亿元。然而,四川子柒文化公司的利润大部分留存于公司内部,李佳佳作为股东虽可领取部分报酬,但大部分利润无法实际获得;投资人对杭州微念的投资与四川子柒文化无关,李佳佳在四川子柒文化中的股权既难以变现,也难以获得分红。杭州微念的估值越高,双方的矛盾越大。2021年10月25日,李子柒正式将杭州微念诉至法院,双方彻底决裂。

(二)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包括: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之间股权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公司控制权与利润分配权的冲突;品牌价值与个人IP的依附关系;以及关联公司融资安排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损害。

(三)法律分析

李子柒案集中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个人IP+资本运作"模式下的股权设计困境。

第一,股权比例与贡献价值严重错配。杭州微念以51%的持股比例取得四川子柒文化公司的控制权,但实际上李佳佳个人是公司核心价值(内容创作、品牌影响力)的创造者。脱离李佳佳个人,"李子柒"品牌及内容的价值将大幅贬损。股权比例脱离了各方实际贡献的比例,必然导致合作基础的瓦解。

第二,控制权与利润分配权的分离压迫。杭州微念凭借51%的相对控股权,可将公司利润的大部分留存于公司而不进行分红,李佳佳既无法通过分红获取收益,又无法主导公司决策,形成了典型的少数股东权益受压制情形。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连续盈利但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少数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但该救济途径在实践中的运用面临举证困难等障碍。

第三,融资主体选择对少数股东利益的损害。杭州微念选择以自身(而非四川子柒文化)作为融资主体,投资人的资金和由此带来的估值增长全部体现在杭州微念层面。李佳佳仅持有四川子柒文化49%的股权,与杭州微念的融资和估值增长完全无关。若杭州微念以四川子柒文化作为融资主体,则投资人的进入将稀释杭州微念的持股比例(从51%下降至50%以下),使其丧失对子柒文化的控制权,这正是杭州微念不愿采取的路径。这一策略在法律形式上并无违法之处,但实质上严重损害了核心内容创作者的利益。

该纠纷最终形成了双输局面——杭州微念失去核心IP人物后价值大幅缩水,李子柒离开杭州微念的运营支持后影响力亦明显下降。

(四)启示

李子柒案警示,在以个人IP为核心价值的商业模式中,股权设计必须充分体现核心创作者的实际贡献比例;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应在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安排;关联公司之间的融资安排应对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给予公平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