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李国庆与妻子俞渝共同创立当当网。2005年,当当网全年销售额达到4.4亿元,排名仅次于淘宝,位居中国电商第二。2010年,当当网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完全基于线上业务的B2C企业,被誉为"中国电商第一股"。彼时当当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网上书店,年图书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占有国内网上图书零售市场50%以上的份额。
2014年底,当当网在李国庆的领导下出现发展瓶颈。彼时京东和阿里巴巴已先后上市,而作为中国电商第一股的当当却发展受阻。2015年1月,李国庆与俞渝开始分权管理,俞渝管理老当当业务,李国庆带领团队开辟新业务。2017年,俞渝提议双方各拿出一半股份留给儿子。李国庆拿出后,俞渝以资本市场不看好儿子成为大股东为由,代持了儿子名下的股份。由此,俞渝获得了当当65%的控股权,加上小股东支持,取得了公司绝对话语权。俞渝随后更换管理层,将李国庆的团队成员全部替换为自己的人员。2018年1月,李国庆收到管理层"逼宫信":司机秘书保留,工资待遇保留,但其带领的团队和业务全部上缴。李国庆被彻底驱逐出当当。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包括:夫妻共同创业中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家族企业中决策权集中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夫妻股权在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领域中的处理规则。
当当网案是夫妻共同创业中控制权争夺的典型案例,凸显了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夫妻店"治理模式的制度性缺陷。夫妻既是婚姻关系中的伴侣,又是公司治理中的合伙人,两种关系的交织容易导致决策机制的混乱。在当当网的发展历程中,李国庆与俞渝在企业经营层面存在显著分歧——一方较为激进,一方较为保守,谁也无法说服对方,争议最终演变为董事会层面的表决对抗。而公司的员工在两个创始人意见不一时往往选择回避——无论支持哪一方都将得罪另一方,因为公司归根结底是夫妻二人的。
第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俞渝以代持儿子股份为由,将李国庆分出的股份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从而获得了绝对控股权,并据此将李国庆排挤出管理层。在法律层面,代持安排需要明确的书面协议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代持人违反约定行使权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将面临重大风险。
第三,错失商业机会的治理根源。当当网历史上曾面临多次重大战略机遇:2004年亚马逊提出以2亿美元收购,因价格未谈拢而作罢;2011年百度提出以16元/股的价格收购,因占股比例及交易价格未达成一致而告吹;2012年腾讯提出入股,要求取得33%的股份,李国庆夫妇因股权比例问题拒绝(腾讯随后收购了易迅网)。这四次机遇中,每次都呈现"一个要卖、一个不卖"的局面,当当网在无休止的争论中错失了发展的黄金十年。其根源在于,公司缺乏一个能够最终拍板的决策者。
当当网案表明,企业需要一个能够"说一不二"的决策者。在夫妻共同创业的情形下,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在意见分歧时的决策程序和僵局破解机制。股权代持应通过书面协议规范,避免因双方信任破裂导致控制权的非正常转移。
沈东军出生于江苏一个偏僻乡镇,初中毕业后来到南京。在经历旅行社票务、创办扩印店等失败后,凭借岳父马崇仁(著名珠宝专家,被业界尊称为"翡翠王")的支持迎来了事业转机。在岳父和妻子马峭的支持下,沈东军与大舅子马峻于1997年合伙创立通灵珠宝。2016年11月,通灵珠宝登陆A股市场,彼时已在全国拥有数百家直营店和加盟店,2017年营收接近20亿元。
上市后,沈东军积极涉足影视娱乐行业,投拍并参演多部影视剧和综艺节目。然而,沈东军主导的收购比利时王室珠宝品牌Leysen1855及将公司更名为"莱绅通灵"的决策遭到了经销商和高管的反对(其中包括马峻夫妇),但沈东军仍一意孤行。随着沈东军与马峻关系恶化,沈东军以莱绅通灵名义举报马峻夫妇涉嫌职务侵占,但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沈东军之妻马峭于2019年11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进行财产分割。法院判决沈东军持有的莱绅通灵31.16%的股权由马峭与沈东军各分得15.58%。沈东军不服提起上诉。若二审维持原判,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蔄毅泽、马峭的合计持股比例将达到47.24%,而沈东军的持股比例将降至15.91%,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分割规则;股权分割导致的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的系统性影响。
莱绅通灵案是婚姻关系解除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东军在婚姻期间持有的莱绅通灵股权,原则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该案的法律启示在于:第一,股权分割不仅是财产层面的问题,更直接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沈东军31.16%的股权一分为二后,其个人持股降至15.91%,而前妻马峭一方(与马峻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47.24%,实现了控制权的反转。第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触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义务(在特定情形下)等一系列法律合规问题。
莱绅通灵案警示,对于拟上市或已上市企业,创始人的婚姻状况变动可能构成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在公司上市前,创始股东及主要股东应考虑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约定等方式,对股权在婚姻关系变动时的归属和处理方式做出预先安排,以减少婚姻变动对公司治理的冲击。
赶集网案。 2012年8月,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其前妻王红艳的离婚纠纷案开庭。王红艳主张杨浩然恶意向其兄弟杨浩涌转移其手中持有的赶集网运营公司50%的股份。在股权纠纷案审理期间,杨浩涌已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赶集网副总裁刘洋。若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股权将恢复至杨浩然名下并作为待定夫妻财产,可能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赶集网上市计划受挫。
土豆网案。 2009年9月起,土豆网CEO王微与前妻杨蕾展开离婚诉讼。2010年11月,上海徐汇区法院冻结了王微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其所持有的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而在此前一天,土豆网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上市申请,拟以红筹形式赴纳斯达克上市,融资规模最高达1.2亿美元。土豆网的上市申请被迫推迟。2011年6月,双方达成离婚赔偿协议,王微支付总计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土豆网虽于2011年8月完成上市,但市场环境已今非昔比,股价持续下跌,与行业第一优酷的差距进一步拉大,最终为优酷与土豆的并购埋下伏笔。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创始人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冻结对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工具防范创始人婚姻风险对公司治理的冲击。
赶集网案和土豆网案是创始人婚姻风险影响公司资本运作的标志性案例。土豆网案直接催生了投资界的所谓"土豆条款"(Potato Clause)——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引入与创始人婚姻状况相关的条款,以防范因创始人离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从法律技术层面,"土豆条款"的起草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要求创始人及其配偶承诺在公司上市前不离婚;约定离婚时不得分割公司股权;约定创始人结婚或离婚须经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事先同意;将创始人离婚并导致股权分散约定为重大违约事件或投资的先决条件。
上述条款中,直接限制婚姻自由的部分可能因与《民法典》婚姻自由原则相抵触而存在效力争议。然而,将创始人离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不利变更约定为"重大违约事件"或"投资的先决条件",在法律上并无障碍。此外,要求创始人及其配偶在上市前签署同意函,确认其知悉并同意创始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就股权的归属和行使达成明确约定,亦是实践中较为通行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真功夫、赶集网、土豆网这三起因夫妻反目影响公司上市计划的案例中,均出现了今日资本的身影,反映出投资人对此类风险的高度关注。实践中,有投资人将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作为尽职调查的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而引发的风险。
赶集网案和土豆网案表明,创始人婚姻风险是投资人和公司董事会不可忽视的治理议题。在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预先引入与婚姻风险相关的保护性条款,要求创始人及其配偶就股权的独立性和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是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有效法律手段。尽职调查应涵盖创始人的婚姻状况评估,将可能出现的离婚风险及其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纳入投资决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