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父母婚内赠与股权案
2019年1月,王先生父母将其名下百分之五十股权赠与王先生。此后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妻子要求分割该股权。王先生主张该股权系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妻子有权获得该股权一半份额的分割。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将股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的行为,是否应视为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除外。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对于婚内接受的赠与财产,在未签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为对个人赠与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因此,若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价值较大且担心子女离婚时被分割,建议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该财产仅赠与子女个人。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同时,可将赠与合同拍照保存于电子邮箱或在微信中收藏,以保障赠与合同不丢失,并能证明签订时间,避免被误认为纠纷发生后补签。
婚后投资的公司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其财产权及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兼具财产属性与股东个人的人身属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尤为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合法转让的主体为股东本人而非其家庭,因此股东转让股权无需取得配偶的同意。
然而,若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恶意处分婚后股权以损害另一方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恢复股东身份,再对股权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在一般情况下股权可以继承,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继承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对公司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出资上,更体现在为公司发展所付出的智力劳动上。因此,建议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股权继承问题作出限制性安排,例如规定股东死亡后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应当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对股权继承的程序、要求及继承人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稳定性。
此外,股权继承还需注意以下问题:发生股东资格继承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十人上限;继承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如国家公务员)导致其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如出现上述情形,继承人在法律上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应与继承人协商,采用合理方式处理,例如将被继承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