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第三章 防范离婚影响公司发展的法律机制

一、"土豆条款"的起源与实践

因创始人婚变而影响公司上市或发展的案例不胜枚举。赶集网、土豆网、真功夫等企业均因创始人离婚纠纷延误了上市计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个案例中,同一投资机构——今日资本均有参与。此后,今日资本在投资决策中格外重视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

案例四:土豆网王微离婚案

2010年,土豆网在美国纳斯达克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创始人兼实际控制人王微的前妻杨蕾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王微名下的土豆网百分之三十八的股权,并申请司法冻结了相应股份。该诉讼成为土豆网上市进程中的重大意外事件,IPO程序因此被迫中止。在各方压力下,王微最终以700万美元作为补偿与杨蕾达成离婚协议。然而,由于离婚纠纷的拖延,土豆网错过了最佳上市时机。2011年重启IPO时,遭遇美国资本市场下行周期及对中概股的看空风潮,股价表现惨淡,最终上市不到一年即被竞争对手优酷收购。

正是在此背景下,上海私募界人士朱威廉在微博中提及:"听说最近不少PE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王微本人对此补充注解:"前有新浪结构,后有土豆条款。"此后,凡在投资协议中包含类似条款的,业界统称为"土豆条款"。

二、"土豆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

从法律专业视角审视,"土豆条款"的起草方案五花八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要求创始人及大股东的夫妻双方承诺上市前不离婚,或退而求其次,约定离婚不得分割股权,否则视为重大违约。
  1. 要求公司创始人结婚或离婚须经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同意。

上述条款中,直接限制婚姻自由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存在明显冲突,此类以限制婚姻自由为内容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将创始人婚变及由此导致的股权分割设置为"重大违约事件"或投资的先决条件,则属于商业安排范畴,具有一定的法律正当性。

三、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若希望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效降低创始人离婚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保障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婚前取得股权的,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将一方持有的企业股权确认为婚前财产,排除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其法律效果包括:(1)未来对该股权进行质押、转让时,无需经过配偶同意;(2)双方离婚时,该股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比尔·盖茨与梅琳达的离婚之所以未对微软公司产生影响,核心原因在于盖茨在婚前已签署婚前协议,确保了微软公司的安全。

(二)婚后取得股权的,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将一方持有的股权约定为个人财产。为降低另一方的抵触情绪,可在协议中同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价值相当的特定房产或其他财产作为另一方配偶的单独所有财产,以体现公平。

(三)约定优先受让权条款

若无法签署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投资人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优先受让权条款,即约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因离婚而须出让时,投资人对该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该优先受让权既优先于另一方配偶,也优先于其他股东。

需要特别约定优先受让权的原因在于,投资人投资的标的企业通常采取股份公司形式,而股份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可以赋予投资人优先受让权,从而使投资人在创始股东发生婚变时占据主动地位。

(四)设立家族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设立家族公司(持股平台),以家族公司间接控制运营公司的股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

  1. 加强控制权稳定性。例如,若男方在运营公司直接持股百分之六十,离婚分割后持股降至百分之三十,可能导致控制权丧失。但若设立家族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在家族公司层面由男方持股百分之五十、配偶持股百分之二十、男方父母持股百分之二十、子女持股百分之十。离婚后,男方持股变为百分之三十五,配偶持股百分之三十五,男方父母持股百分之二十,子女持股百分之十,男方及其父母合计持股百分之五十五,仍为控股方,从而保障了控制权的稳定。
  1. 避免离婚时须同时分割多家运营公司的股权,简化财产分割程序。
  1. 通过家族公司持股,其所得分红及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税务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