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第十一章 监事制度的法律价值

一、监事的法定职权

监事会(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往往被忽视,但在投资实践中,许多专业投资机构宁愿放弃一个董事席位,也要争取一个监事席位。原因在于监事享有以下法定职权:

  1. 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与调查权;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
  3. 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4.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权利;
  5.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二、股东查账权与监事查账权的差异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此外,股东查阅账簿后若需进一步了解财务状况,可委托专业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但费用由股东个人承担。

而监事行使查账权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须无条件配合。且监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而非监事个人。

三、代表诉讼中股东与监事的程序差异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监事)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求。

而监事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可直接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履行前置程序。

实践建议: 若无法获得董事会席位,亦应争取一个监事席位,以保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有效监督。